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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以后各地不能用大排档招牌了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2-09-21 | 8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京大牌档打赢了它在安徽的两宗商标权官司。

此前,“南京大牌档”母公司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拥有“大牌档”、“大牌檔”商标,一纸诉状将使用“巢州大牌档”和“合淝大牌档”名称的餐饮经营方告上法庭,分别索赔200万和300万。

大惠公司认为,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个“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判决书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说明了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即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而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显著性。商标在创设过程中,因其读音、图形及文字组合形成的区别,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识别性。二是获得显著性,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指代特定商品或服务。

因此,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大惠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事实上,南京大牌档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不是个案。其曾起诉镜湖区孙大大排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牌档小吃部(简称“汕头大牌档”),分别索赔57万和60余万。

其中“汕头大牌档”就因侵害了“大牌档”商标专用权,被判赔8万元。并被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大牌档”或“大牌檔”字样。

据了解,“南京大牌档”创立于1994年,天眼查信息显示,大惠公司申请了包括“大牌档”“档牌大”“美龄粥”在内的672个商标,其中已成功注册401个。

今年3月,该公司还对自然人林某申请的“欢喜大牌档”商标、湖南某餐饮公司申请的“朵爷大牌档”提出异议,但异议失败,两商标已被准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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