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茶颜观色”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茶颜悦色”是湖南长沙一家网红奶茶品牌,深受广大年轻消费者的认同和喜爱,其招牌是一名扎着发髻的女子。随着“茶颜悦色”品牌的走红,市面上渐渐涌现出一些雷同的品牌,比如色”。
2020年8月,“茶颜悦色”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等一并起诉。2021年11月二审宣判,“茶颜悦色”胜诉。
早在2018年,“茶颜悦色”创始人吕良就对“茶颜观色”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吕良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吕良就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吕良的诉求。故吕良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茶颜观色”商标无效。
在“茶颜观色”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为了在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市场主体往往倾向于选择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而“成语创新”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像这种“成语创新”能否注册商标呢?
往年多起案件判决中,申请商标“新花怒放”、“鲜鉴之茗”、“三生有信”“大桔大利”等均被驳回,理由是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情形,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不予核准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创新是好事,但必须维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否则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