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
132-0145-0169
客服二维码
1万+家企业提供了服务
扫码访问客服

工商登记 / 代理记账 / 审计报告 / 税收筹划 

商标注册/会计培训

132-0145-0169
延期申报申请,纳税人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0-02-17 | 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电子税务局“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