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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标!“金银花”自由了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2-09-14 | 5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了一份送达公告。公告内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撤销核准第603857号“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

这意味着,该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起诉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与销售企业商标侵权的系列案件发生重大转折,原告涉嫌用无权利商标恶意索赔。

长期以来,“金银花”被注册成商标一事饱受争议。江西省消毒产品协会还曾公开指责,“碧丽公司目前的所谓商标诉讼是拿着不具备权利基础的商标碰瓷式维权,是恶意敛财,这种行为已经引起了行业公愤。”恶意索赔近百企业,金额超千万

有相关案件代理律师统计,碧丽为原告的裁决文书逾100份,总索赔金额约120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初至2021年底,江西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内便有60家企业因生产、销售金银花相关产品被告。

诉讼内容集中指向商标侵权,理由也大部分相似,即“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碧丽金银花花露水

在绝大多数判决中,被告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理由基本是:“被诉侵权产品需要表达其含有金银花成分,应当以善意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标注。在瓶身正面和背面显著位置突出标注‘金银花’字样,属于不正当使用。”一众被诉企业销售的相关产品也被迫从淘宝、1688、京东等电商平台下线。

大部分企业选择认赔、和解等,也有少数坚持在法律道路上“一战到底”。一审中均被判赔6万元的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西佰泰药业有限公司,二审获胜诉,产生了风向标意义。

以上两家企业都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的“金银花花露水”字样仅用作说明或描述产品,而非直接套用“金银花”商标。

某执业律师向美妆网透露,“如果仅是在产品背面成份表中以正常方式标注‘金银花’成分,所用字体与其它成份字体完全相同,不应认定侵害商标持有者的权利。”

此外,针对注册商标本身含有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情况,该律师进一步提出:一方面,在维权过程中,商标持有者需接受其他主体的描述性使用。另一方面,如果一些主体为了攀附商标的知名度等,使用行为超出描述性使用的边界,那商标持有者应行使商标法所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王影航也指出,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应当囊括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仅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信息三个要件。

由此看来,花露水生产商若想完全规避侵权风险,需小心谨慎设计包装,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将“金银花”三字安放在产品背后的原料表中,同时强化自有商标的存在感。

维权还是滥诉

实际上,碧丽所持有的“金银花”商标,其有效性与合法性有待商榷。

早在1994年,“金银花”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属注册不当”,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在没有显示商标权利恢复的情况下,非法商标为什么能“死而复生”,经历了两次转让,于2010年才落入碧丽之手?而碧丽的上百起索赔诉讼又为什么能得到法院支持?从这个角度来看,相关部门商标的登记与日常管理标准有待强化。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发现,碧丽自身在去年1月申请的第39922281号“金银花”商标也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商标“金银花”通常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

即便如此,碧丽仍继续展开诉讼大战,难免让人怀疑,其意图以商标作为索赔工具,通过恶意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

“金银花”相关案件代理律师赵智庆、马式辉表示,基于该“金银花”商标早就被撤销无效,所以其后续的转让、续展权利全部不再认可。那过去被诉的一大批企业,能否追究碧丽的责任,弥补损失,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此外,碧丽公司相关负责人于近日表示,他们已获悉该撤销公告,并将由专业团队提起行政诉讼。事件后续会否再次出现反转?不妨拭目以待。

近年来,商标纠纷层出不穷。除了金银花,青花椒、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商标也引发了争议。“广撒网”式商标维权行为频频出现。不可否认,部分企业在产品标识和包装上打擦边球,甚至明目张胆地抄袭。然而,恶意诉讼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今市场上更是出现了大量“职业打假师”,四处“碰瓷式维权”,给其它企业带来无尽的麻烦与损失,也严重破坏正常的行业发展秩序。

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商标审查方式和标准,避免随意化、主观化、模糊化,同时推动具体的审查流程更规范、透明,或许是从源头上遏制“碰瓷式维权”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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